行纪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

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:
1、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、有偿合同、诺成合同;
2、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;
3、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;
4、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,直接受该合同约束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
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,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
第九百五十二条
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,由行纪人负担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九百五十八条
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,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。
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,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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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:
1、行纪合同属于具有委托性质的合同;
2、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、有偿合同;
3、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;
4、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
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,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
第九百五十二条
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,由行纪人负担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九百五十八条
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,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。
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,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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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纪合同的性质:行纪合同是诺成、双务、有偿和不要式合同;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;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;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;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。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,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,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,故为诺成、不要式合同。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五十一条
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,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
第九百五十二条
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,由行纪人负担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九百五十三条
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,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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